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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悉,李小美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。后因加班问题,双方发生劳动争议。

李小美提交相关证明,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,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,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。公司认为,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,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,并非加班。法院二审认为,微信工作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属于加班,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费3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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